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雪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陈小青,女,****年**月**日出生,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雪兰与被告陈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7月0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朱雪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雪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7日,被告陈小青向原告朱雪兰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5800元的事实,并承诺自2019年9月开始每月至少归还5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还款。
被告辩称 被告陈小青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由原告朱雪兰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借款后,即负有及时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雪兰借款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小青负担。
原告朱雪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佳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