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旭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宝清县庆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友军。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旭东与被告宝清县庆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郭旭东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旭东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旭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旭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