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某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某门窗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萍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