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陶承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承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陶承永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借款本金83002.64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481执5824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