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翠蓉(系唐兰英妹妹),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爱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

一审被告:卓翔健,男,****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兰英与被上诉人陈爱兰、一审被告卓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兰英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2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唐兰英的管辖权异议。唐兰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爱兰向一审法院诉称,唐兰英与卓焕毅系夫妻关系,卓焕毅于2017年4月13日向陈爱兰借款5万元扩建“山东店超市”旁的铺面,并用海南省万宁市提供抵押担保。卓焕毅于2020年1月中旬病故,现还款期限已到,因此,陈爱兰请求法院判决唐兰英与卓翔健偿还陈爱兰借款本金5万元。

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琼高法[2019]265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文件要求,对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系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案件管辖范围及类型作出通知。通知相关内容载明,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管辖包括万宁市在内的共8个市县辖区内诉讼标的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具体案件类型包括当事人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陈爱兰起诉时提交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证明陈爱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唐兰英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不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陈爱兰与唐兰英、卓翔健住所地均为万宁市,据唐兰英称卓翔健正在监狱服刑,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唐兰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唐兰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唐兰英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万宁市人民法院或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未进行开庭或听证,剥夺了唐兰英的质证权。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爱兰不是香港居民,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爱兰和一审被告卓翔健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项规定,海南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系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管辖包括万宁市在内的共8个市县辖区内诉讼标的5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陈爱兰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明其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唐兰英住所地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属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辖区,因此,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唐兰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唐兰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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