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泰县陇晟辉煌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梓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腾,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仁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景泰县陇晟辉煌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仁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原告景泰县陇晟辉煌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陇晟辉煌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泰县陇晟辉煌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景泰县陇晟辉煌渔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