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0049309H。 法定代表人:刘海清,董事长。 被告: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被告:郭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军、郭伟强追偿权,原告以韩军在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无法开庭为由向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458元(预收708元),减半收取229元,保全费38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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