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传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钟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传胜诉被告钟慧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周传胜以自行联系被告处理为由,自愿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慧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传胜撤回对被告钟慧平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传胜撤回对被告钟慧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传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