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龙寺路300-59号132-1。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莲,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慧,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