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成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兴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刘成利与被告王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原告刘成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成利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00元,返还刘成利515.00元,由刘成利负担515.00元。公告送达费310.00元,由刘成利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立乾 审判员 陈 阳 人民陪审员 宁春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