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静,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凡,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吴国智,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袁静与吴凡、吴国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袁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凡、吴国智给付各项费用26.502489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吴凡名下无登记机动车。吴国智名下×××机动车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本案不做重复处理。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