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李庆与刘青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庆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