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市华扬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王付营社区台庄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322752432J。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刘建超,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义、闫国邦,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市华扬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市华扬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