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化工轻工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63号物资局。

法定代表人:朱学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锦生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化工轻工物资贸易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0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被告鹤壁市化工轻工物资贸易中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锦生43005.19元。因被执行人鹤壁市化工轻工物资贸易中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鹤壁市化工轻工物资贸易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按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调查询问,书面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化工轻工物资贸易中心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

1、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分别前往鹤壁市房产管理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登记有房产两处,建设于1983年,砖木结构,房屋属住宅性质,产权来源是改制更名,现已无法确定处所具体情况。

2、本院前往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调查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查明该被执行人系股份合作制企业,有股东28名,均已实际出资。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处于歇业状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通过电话、邮件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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