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杨海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刘玉宝与杨海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黑10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宝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3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