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兴顺门窗加工部,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关一社区松夏壹铭嘉苑小区一号楼前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3MA70QYM980。
经营者:蒋小勇,该加工部业主。
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村安置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7132HK47。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3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涛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涛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涛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涛已被宁陕县某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无收入来源。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有限公司、王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兴顺门窗加工部经营者蒋小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兴顺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陕西乐轩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