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国西,男,1972年9月24日,身份证6528271972092406XX。         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981648982,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区库尉公路南侧51号小区院内。        

审理经过

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国西与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特2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国西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马国西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马国西与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马国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特23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马国西对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306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新疆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国西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凡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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