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炜,男,****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湘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湘乡市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继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日00时许,被告人陈炜饮酒后持*类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途经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8mg/100ml。

被告人陈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炜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炜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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