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83-2号。
负责人:肖长林,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于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钻石街都市。
被执行人:赵树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钻石街都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红梅、赵树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赵树正名下与被执行人于红梅共有的、分别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赵树正名下与被执行人于红梅共有的、分别位于瓦房店市文兰办、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瓦房权证文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