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丘志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丘俊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丘志松与被告丘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丘志松于20121年6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丘志松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行使,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志松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丘志松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达 人民陪审员 陈利铭 人民陪审员 陈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徐洁芳 书 记 员 李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