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老君庙镇。
被执行人: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汝南县老君庙东500米(原造纸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5PQCU88。
法定代表人:殷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刘鹏与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3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00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2021年4月27日、7月26日、8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8日,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刘鹏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6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五、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刘鹏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无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民终30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