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柏均,男,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梁鸿镳。
被执行人:严乙清,男,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严兰花,女,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严升智,男,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吴玲惠,女,住海南省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柏均与被执行人严乙清、严兰花、严升智、吴玲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严乙清、严兰花、严升智、吴玲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柏均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张柏均支付案件受理费4180.5元,及保全措施申请费3535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上述三项合计8715.5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张柏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6780.73元;四、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柏均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何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琼0107执恢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祥 虎
审 判 员 吴 磊
审 判 员 刘 洪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