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祥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桂英与被告万祥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桂英于2021年3月26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桂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史桂英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