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7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88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29日通过垣曲县看守所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有1500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5月1日划拨后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尚某某。
3、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XX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的工资予以协助冻结。
4、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不动产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条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854.49元,已被另案冻结。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轮后冻结。
6、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保险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太平洋保险公司垣曲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保险信息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某某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鉴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涉嫌犯罪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45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