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佳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住河北省××城区韩村镇××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佳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佳伦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CNY540893.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雨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