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老杨副食品店,住所地乌苏市虹桥办事处北京东路中心农贸市场东负一层7号。 经营者:杨河江,男,1984年9月5日,乌苏市老杨副食品店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常银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孙新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老杨副食品店与被告常银平、孙新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苏市老杨副食品店以目前被告常银平、孙新平暂时离开原居住地,为此将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银平、孙新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老杨副食品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苏市老杨副食品店撤回对被告常银平、孙新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甄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