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G1楼一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兆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杰,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宝玉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宝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