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柯愈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世间无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金岭创业园开运鞋业园3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956WM8U。
法定代表人:谈会正,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柯愈望诉被告江西世间无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间无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被告世间无疾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柯愈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下旬,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谈会正邀请原告到被告公司架设一条口罩生产线,为其生产口罩,原告收取加工费。随后原告架设了设备进行生产,到2020年11月28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180000元。后原告催讨数次无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世间无疾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和原告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卖完口罩回款后扣除成本再进行分红。因为口罩没有卖出去,原告找我结算,我公司虽然向其出具了欠条,但我认为该欠款要等口罩卖完回款后再付给原告。另外双方合作期间工人工资等成本和原告在我公司拿走的口罩也应当予以抵扣。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请和抗辩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世间无疾公司系口罩生产商,为扩大生产邀请原告合作,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26日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原告负责生产口罩的设备及设备的维修以及售后,被告负责工厂管理和工厂房租、工人工资以及口罩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回款时,优先扣除开支费用再分红,利润双方按各50%分红。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口罩滞销,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双方于2020年10月终止合作。原告找到被告进行结算,被告遂于2020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被告公司欠原告代加工费18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后,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系合作关系,原告按约定提供了设备进行口罩加工,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的结算凭证,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0000元。被告辩称该欠款应在销售完口罩回款后再进行支付,并应扣除原告拿走的口罩及工人工资等成本。但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并未注明付款的时间条件,且欠条出具的时间是在双方终止合作之后,相关的费用均是发生在被告出具欠条之前,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世间无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柯愈望加工费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江西世间无疾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