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柱,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侉子营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霞,北京兰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二部刑诉〔2021〕Z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柱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静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柱及其辩护人李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金柱作为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侉子营村工作人员,受时任侉子营村村委会主任刘启(已判决)的指使,在杨镇政府开展菜田补贴工作过程中,在北京燕府林城农业有限公司未申请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在其村租赁并种植的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骗取菜田补贴款人民币110 520元。张金柱分得约人民币6800元,现已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柱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被告人张金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证人刘某、祁某、李某的证言,已决同案犯刘启的供述,被告人张金柱的供述,顺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复印件,顺义区菜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顺义区菜田基础补贴申请表、村级汇总表、发放统计表,记账凭证,杨镇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单,交易对手信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交款单,检讨书,一般缴款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领政府补贴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金柱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金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张金柱从宽处罚。被告人张金柱犯罪数额巨大,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金柱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张金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曹 咏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桂 凤
人 民 陪 审 员 侯 越 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朱进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