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庆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胡德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胡德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庆伟与被告胡德学、胡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赵庆伟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赵庆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庆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