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义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周赛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户籍地江西省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义路诉被告周赛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义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1291元(暂算至2021年4月16日),并以26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清偿完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南门口亮化工程的外墙油漆工程,经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8年2月14日,被告欠原告工资33000元,约定2018年12月24日前付清,后被告支付7000元,至2019年1月1日尚欠原告工资2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2018年2月14日欠条一张【内容欠条-今欠到南门口亮化工程外墙油漆工人工资叁万叁仟元整,余款2018年腊月二十四前付清-今欠人周赛球-身份证号3604291973××××××××-电话132××××2957-日期2018.2.14】及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手中获得南门口亮化工程的外墙油漆工程,至2018年2月14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3000元,约定2018年腊月24日前付清,被告于当日出具了欠条一份给原告。后被告支付了7000元,余款26000元尚未支付,原告称因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劳动报酬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周赛球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因出具欠条后被告已支付70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的本金为26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被告逾期未支付,则应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2018年腊月24阳历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故本院支持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算至本金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赛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义路人民币26000元及自2019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以26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26000元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元,由被告周赛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