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吴松涛(曾用名吴中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执行人:吴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谭克英与吴松涛、吴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吴松涛、吴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克英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二、吴松涛、吴素红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吴松涛、吴素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谭克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吴松涛已死亡,银行账户无存款。吴素红银行账户有存款2018.37元,通过扣划到法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需在冻结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户籍地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三、已向被执行人吴素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有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该案件承办法官与申请人约谈终本事由,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调查核实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松涛、吴素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克英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