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宪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街××号。 原告:王荣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号。 原告:王永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街××号。 原告:李仲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沟××号。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村××街××号。系原告王宪堂的儿子,原告王荣会、王永兵的兄弟,原告李仲英的女婿。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蔡家庄村。 负责人:蔡志东,该村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宪堂、王荣会、王永兵、李仲英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堂、王荣会、王永兵、李仲英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永卫,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蔡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宪堂、王荣会、王永兵、李仲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林地补偿款2823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83年由我王宪堂牵头,带领儿子王荣会、王永兵、和亲戚李仲英承包了蔡家庄村南山坡50亩小流域,当时不仅与被告方签订了《小流域承包合同》,而且由县政府给颁发了《小流域使用证》,经过几年的辛勤治理,因新建的阳左高速公路从我们家的承包林地范围穿过,而占去了三分之一多,我们发现后前去阻拦施工,公路工程指挥部告知,情况了解,给予适当补偿,在支付补偿款时因土地属于蔡家庄村集体所有,对村而不对个人,将林地补偿费连同同村集体的全部打入被告的账户,补偿款到账后,我们便着手落实实际占地面积的问题,经过被告方派员与公路指挥部技术员用仪器测定,所占蔡家庄村的林地中有我家的林地22.05亩。在占用土地面积无争议后,被告方将省政府的占地补偿标准,测算应该给我家补偿共计282372元,本来对合在一起的东西分开即可,其性质既不属于分割,又不属于补偿,仅仅是讲属于我家的东西拿出来而已,然而,由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理解有误,而对属于我家的权益交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需经村民会议讨论的事情有九项,均没有对本来属于村民或者他人个人的权益需要经过村民对权益兑现进行讨论的问题,虽然第九条概括地规定,村民会议认为需要讨论的,但其前提是以涉及村民利益为前提的,那么我家的权益与村民利益丝毫不沾边是明摆的,拿上不涉及村民利益的我家权益去交村民会议讨论,实属教条地适用《村民村委会组织法》为此,请求人民法院用公正的判决去纠正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暴政的做法。最后,我对本案的争议再进行一下梳理,1、我家承包被告地名叫南山坡的50亩林地有承包合同和小流域使用证,被告认可不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已经过世的人李军生因未参与植树,由其儿子李志刚写出了放弃权益的声明。2、我家虽然承包的是50亩,但是阳左高速公路仅仅占去22.05亩,其亩数是由被告方测定的,我家对此无异议,故不存在争议。3、土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共计282372元,虽然系由被告方在镇政府农经站的指导下测算,但我家对此无异议,也不存在争议。争议的仅仅是需不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个人权益,能不能以村民会讨论为借口的问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裁断。

被告辩称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没意见,村里当时颁发了证,按照证执行就行,金额是对的。同意原告请求,愿意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宪堂、王荣会、王永兵、李仲英及案外人李军先于1983年8月1日和和顺县城关公社蔡家庄生产大队签订《小流域治理承包合同》,承包南山坡的50亩土地进行植树治理,约定完成治理期间为1983年8月1日至1986年8月1日,原告王宪堂登记领取了《小流域使用证书》。经过治理和管理该土地上已成林。2009年阳左高速公路修路征占了部分原告方承包的土地,经过测算应当补偿人民币282372元。原告方至今未获得补偿,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案外人李军生现已去世,其儿子李志刚出具放弃权利声明,声明李军生并未参与植树劳动和承包投资,故放弃权利。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282372元的金额无异议,且同意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小流域治理承包合同》、《小流域使用证书》在案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蔡家庄村南山坡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在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者之一李军生的儿子李志刚声明放弃权利,本院对原告王宪堂、王荣会、王永兵、李仲英请求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林地补偿款2823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原告王宪堂、王荣会、王永兵、李仲英28237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8元,由被告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青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