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焦晓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实,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兴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周兴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