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振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冯青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振贵与被告冯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振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青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振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青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照月息1.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3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冯青平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青平于2013年12月13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2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青平向原告段振贵借款10?000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催要,被告冯青平至今未返还该借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段振贵要求被告冯青平返还借款10?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1.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分支付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青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青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段振贵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冯青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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