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西路(白鹭岛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705774553。
法定代表人:王思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蒙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房开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海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8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明房开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明房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