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红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洛阳吉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紫霞街天宝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红星与洛阳吉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吉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吉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洛阳吉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星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3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