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违法所得11500.00元缴纳至本院账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