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乃生,男,汉族,住岚县。 被执行人: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住所地岚县河口乡寨上村箭杆沟。 投资人:曹宏玉。 被执行人:曹宏玉,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关于张乃生与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曹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乃生借款本金39.7万元并支付利息121600元(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1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255元,申请执行费5855元。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曹宏玉、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已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3、于2021年4月29日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岚县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宏玉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4、于2021年4月29日向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宏玉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4月29日向岚县房产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宏玉名下有备案登记信息; 6、于2021年5月26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调查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曹宏玉名下有房屋一处,已处于抵押状态,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工商登记信息; 7、于2021年2月22日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8、于2021年4月19日将二被执行人曹宏玉、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9、于2021年5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1710元的财产,但未实际扣押; 10、于2021年6月1日向岚县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扣留二被执行人履约保证金110000元,但未实际提取; 11、于2021年6月15日向岚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不得对被执行人岚县宝顺石料加工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12、于2021年6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张乃生到庭约谈,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乃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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