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336号。 负责人:陶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荣,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内容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执行人:新疆福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古牧地镇古牧西路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林生。 被执行人:新疆亨宇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曙光下村沙沟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亨亮。 被执行人: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1栋21层。 法定代表人:缪章明。 被执行人:黄林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蔡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执行人:黄亨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陈春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张余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陈佛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福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亨宇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林生、蔡岭、黄亨亮、陈春爱、张余德、陈佛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344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荣飞 审判员 石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