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水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山县城南开发区飞鸢工业村,统一社会代码:91441823734108563M。
法定代表人:谢钰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水娣与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根据广东省阳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案字[2021]1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户名:冯水娣;开户行:阳山农村信用社;账户:6217××××9794)一次性支付剩余医疗费、陪护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车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共计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逾期未付清,则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应按总额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水娣。因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职权于2021年7月13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
4、依职权于2021年8月20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钰锋)的高消费。
5、依职权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6、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已致函连州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标的:90000.00元,已付标的:0元。参与分配标的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50.00元。
7、于2021年7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冯水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由于被执行人阳山伟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已被另案先予查封,故本案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