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梦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豫因与被申请人孙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豫申请再审称,孙梦娜明知此款项属含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款项,却向法院隐瞒事实,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起诉李豫,原审中孙梦娜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孙梦娜辩称,当事人双方系亲戚关系,2016年6月5日,李豫向孙梦娜借款1万元;2016年7月18日,李豫以投资铁板烧项目并承诺每年给付本金和分红,诱导孙梦娜签订分红协议并投资3万元,孙梦娜于当天向李豫支付宝转账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李豫自愿每年向孙梦娜支付本金和分红。自2016年至2018年间李豫没有按照分红协议约定向孙梦娜支付所承诺的本金及分红回报。2018年11月25日,孙梦娜通过朋友圈才看到李豫经营的铁板烧已经改成水果店了,李豫此时已经不再经营铁板烧。2018年12月24日,孙梦娜急需用钱,通过微信向李豫索要借款及2年内的本金及分红回报,李豫称没有钱并承诺有钱再给。2019年6月17日,孙梦娜再次索要借款,李豫仍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此后孙梦娜多次所有均无果。
原审判决作出后,2021年7月5日,双方经法院执行局协调达成和解协议,李豫自愿每月20日前向孙梦娜归还2000元,直至30000万借款付清为止,当事人签字确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李豫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李豫作为甲方,孙梦娜作为乙方,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孙梦娜向李豫投资3万元用于经营位于上街区欢乐金街M05的英尚法式铁板烧项目,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8日,在合同期限内,李豫以年度利润12.5%向孙梦娜分红,李豫愿向孙梦娜按每壹年支付本金及分红回报。协议书对其他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约定。
原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份,载明:“孙梦娜诉李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街法院生效(2021)豫0106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李豫自2021年7月份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元,至付清判决确定款项30000为止,利息孙梦娜自愿放弃不要。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自觉履行,否则恢复原判决执行,放弃的利息部分不再放弃,别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豫与孙梦娜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明确约定李豫自愿向孙梦娜每年支付本金及分红,在协议书约定的撤资方式中亦约定李豫向孙梦娜返还全部投资本金,该协议书内容能够认定涉案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在原审判决执行过程中,李豫并未对款项为借款的性质提出异议且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款项的偿还义务,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李豫具有约束力。现李豫以涉案款项为风险性较高的投资款为由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李豫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豫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