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陈庆华。
被执行人:胡水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18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水发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借款本金89710.55元、利息3896.6元,合计91807.15元);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2019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96元。但被执行人胡水发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12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胡水发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水发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在另案中[(2021)粤1823执544号案件]已转本案执行费1277元,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3、于2021年5月27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胡水发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1年5月27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胡水发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胡水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依职权于2021年7月10日限制了被执行人胡水发的高消费。
5、依职权于2021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胡水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6、于2021年6月22日到被执行人胡水发所在的村委会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于2021年7月1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胡水发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