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星春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敏,男,汉族,系其工友。    

被告:杨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星春雄与被告杨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星春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敏、被告杨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星春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承包的和田县新疆利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提供劳务,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现诉至你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德军承认星春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星春雄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德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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