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白沙大道3号二层26至3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02627B。 负责人:潘棠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杨媛卉,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田梅,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白晔,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诉被告田波、杨媛卉、田梅、白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秀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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