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某。
审理经过
蒋某因诉王某和杨某犯重婚罪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刑诉初字第0008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蒋某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称:2012年以来,王某和杨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人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蒋某未提供王某和杨某犯罪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蒋某的自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蒋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蒋某提起刑事自诉,但缺乏证明王某和杨某犯重婚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