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豫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人民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GP310E。
法定代表人:崔大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进才,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耿有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豫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有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豫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以被告耿有勤已将钢材款11930元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有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豫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耿有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由原告河南豫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