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公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段宝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公军与被告段宝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宝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公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办理出国劳务时收取的费用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告于泰安泰诺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办理出国劳务,并向被告缴纳30000元报名费,后因被告无法办理出国劳务工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报名费,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返还15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段宝峰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份,被告段宝峰作为泰安泰诺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王公军承诺可以为其办理澳洲农场劳务事宜。2018年5月29日、2018年6月10日,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向泰安泰诺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段宝峰转账共计30000元,2018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澳洲农场,30000元,收据中加盖了泰安泰诺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9年10月27日,被告因无法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事宜,向原告退还报名费15000元,剩余报名费150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泰安泰诺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更名为泰安泰诺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段宝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收据、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报名费,但未根据约定履行为原告办理出国劳务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向其交纳的报名费,被告应予以退还。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被告已退还15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应退还剩余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段宝峰未出庭发表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段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公军退还报名费1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段宝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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