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立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绍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绍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胜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