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牛强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甘05刑终17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甘052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强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强林于2019年3月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2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甘谷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强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强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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